為確保教育實踐活動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順利開展,我市近日制定出臺了《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開展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督查問責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督查問責范圍主要包括全市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其他組織、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督查問責對象指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
在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領導干部及其領導班子實施問責:在開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專項治理工作中,對黨員干部出入高檔娛樂場所和私人會所等隱蔽場所吃喝玩樂的;對公款超標準接待宴請、鋪張浪費的;對黨員干部相互宴請或接受企業、利益關系人宴請的。在開展機關作風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糾階段工作后,經過明察暗訪、督導檢查,仍然發現存在“庸懶散冷橫貪”的;辦事拖沓、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的;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以權謀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在開展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專項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糾階段工作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自查報告及其有關材料的;未能按要求實現“三公”經費壓縮目標的。在開展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利益專項治理工作中,對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以及企業重組改制、生產經營等市場活動中謀取私利行為的。在開展領導干部辦公用房專項治理工作中,自查整改工作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自查報告及其有關材料的;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的;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任職、多占辦公用房的;離退休人員未騰退辦公用房的(含車庫);領導干部調動工作,在原單位未騰退辦公用房的(含車庫)。在開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項治理工作中,自行清退工作結束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借用、調用、換用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對象車輛的;領導干部提拔、交流、離職、退休后,違規占用原單位車輛的。在開展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行為專項治理工作中,對黨員干部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工作調動、升學、喬遷、生日等名義,收受下屬單位和個人以及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禮金的;應當拒收而未能拒收的禮品、禮金,事后未能及時如數上交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未能執行事前事后報告制度的;通知或授意他人通知非親屬人員參加婚喪喜慶宴請的;操辦或參與婚喪喜慶事宜中使用公款、公車、公物的;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的。
凡有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對當事人予以效能告誡,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對發生兩次(兩起)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并在全市予以通報批評、公開曝光。對單位發生三次(三起)違反上述規定情形的,年內取消單位在全市的一切評先評優資格。對頂風違紀、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當事人予以免職,對單位主要領導先停職,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